高科大爆誇張弊案!總務長勾結親弟「獨攬標案」 又「奴役」研究生寫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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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檢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航業處高雄調查站偵辦轄內國立科技大學採購弊案,於112年5月30日上午指揮專案小組,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學校、被告住居所共11處執行搜索,並通知被告8人及多名證人到案說明。全案今天(22日)偵結,檢方向法院具體求刑林姓總務長18年、林男胞弟16年及李姓事務組長17年。

高科大爆弊案。(圖/報系資料照)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3校前經規劃合併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並於107年2月1日正式掛牌成立高科大,高科大成立後共分為五校區。林男原係高應大某系教授兼系主任,3校合併後兼任高科大總務長;李男原係高應大、高科大總務處事務組組長;林男胞弟則為展源浩科技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檢方查出,3校合併前,林男受該校委任負責統籌系上教學、研究資源、指導研究生等事務,係為高應大處理事務之人,竟與胞弟共同於105年3月間起,利用高應大資源開發車牌辨識系統(如假借產學合作,轉介研究生多人至展源浩公司協助開發車牌辨識系統,或在其個人研究室為弟弟私設辦公桌、電腦等設備,容任胞弟遠端連線高應大電腦進行車牌辨識系統作業)。

雄檢調查,林男並違背其身為系主任之忠實義務、違反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等多條規定,使展源浩公司得以無償使用應屬於高應大所有之車牌辨識系統(下稱Z系統)智慧財產權,且應用該公司承作採購案,致生損害於高應大。

專案小組發現,106年9月間,高應大欲規劃建置校門口車牌辨識系統,林男知悉後,即向時任該校蔡姓總務長推薦由展源浩公司承包高應大車管採購案(下稱甲採購案),經蔡姓總務長應允內定由該公司承作並交辦李男;李明知依法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雖得採限制性招標,惟其得以比較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且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亦不得投標、作為決標廠商,然為配合內定予展源浩公司得標,竟違背法令,與林姓兄弟共同基於圖利之犯意聯絡,由李男囑託林弟草擬採購規格書,林兄則在幕後實際指示研究生與胞弟共同為展源浩公司修改Z系統以履約採購案,並與胞弟討論估價單、採購規格書等內容。

李男收到林弟代擬完之採購規格書後,即濫行裁量權採行限制性招標,並親自繕打完畢申請書交由不知情之承辦人逐級呈核、交付招標文件予採購組逕與展源浩公司議價承作,使展源浩公司順利以84萬餘元議價得標,獲取承作甲採購案之不法利益。

高科大合併成立後,李男、總務處事務處莊姓行政助理承辦五校區車管採購案(下稱乙採購案)時,竟與林姓兄弟共同基於圖利之犯意聯絡,為使展源浩公司順利得標,2人事先將其等已著手辦理乙採購案之消息告知林弟,由對方代為擬定採購規格書;林兄則在幕後實際指示研究生與胞弟共同為展源浩公司修改Z系統,共謀以規格綁標。

李男即依擬定之採購規格書與林弟商討內容,囑由莊女製作招標文件,洩漏乙採購案之規格、數量及履約期限等招標文件內容,並刻意訂定不合理履約期限,致107年9月4日第一次開標、107年9月11日第二次開標均僅有展源浩公司投標;莊女另於製作採購底價表等文件過程中,私下要求林弟估價時,洩漏教育部原定補助車道管制系統預算金額之消息,並於公告招標前洩漏評選須知及評審委員身分,甚至洩漏其他採購案得標廠商撰寫之文件,並於第二次開標前當日洩漏投標家數之消息予其知悉。

嗣經高科大評選委員會審議後,以800萬元決標予展源浩公司,後於108年9月中旬,高科大轉帳支付上開價金,林弟並於108年10月1日匯款600萬元至胞兄名下帳戶,作為乙採購案之獲利。林男於108年8月間就任總務長後,因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胞弟不得與高科大為買賣之交易行為而不具參標資格。

沒想到,林男、李男、莊女等人分別或共同承辦110年車管維護案(下稱丙採購案)、楠梓機車管制採購案(下稱丁採購案)、旗津停車場車管採購案(戊採購案)、雲端疫調系統伺服器採購案(下稱己採購案)等8件採購案時,除有洩漏丙、丁、戊採購案招標文件內容之消息,及洩漏己採購案之應秘密消息,並於明知林弟借用沈男等3人所經營之公司名義投標上開8件採購案,依規定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應不予決標,仍致使決標予前述出名廠商。

雄檢表示,林男身為教授,竟貪圖私利,除假借產學研究指導學生為名,轉介學生至展源浩公司實習,實則將研究生當作廉價勞工,奴役使喚研究生撰寫展源浩公司承攬採購案所需之程式,再將前揭與車道管制系統有關之採購案、高應大、高科大之研究經費視為禁臠,其中與李男聯手設下重重不公平競爭之限制,而排除外來廠商競標,導致高科大之車輛管制系統因長期實質上由展源浩公司施作,缺乏競爭而品質低落,幾乎每日發生故障,嚴重影響該校師生、不特定洽公民眾進出校園之權利。

林男甚至曾向弟弟炫耀,對於其自102年起開假發票賺錢一事洋洋得意,且於東窗事發後飾詞狡辯,態度惡劣,兼衡被告所涉採購案範圍甚廣,時間之長,金額龐大等一切情狀,建請法院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以資懲儆。

檢方指出,林弟後坦承部分犯行,惟極力迴護胞兄,欲一人承擔所有罪責,而徒然浪費司法資源,殊無可取,建請法院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16 年;被告李男身為專業採購人員,自詡曾為模範公務員,明知林姓兄弟2人聯手舞弊,採購過程違法,仍在採購案護航2人,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非微,亦於犯後極力否認,態度惡劣,建請法院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7 年。(文/CTW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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