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地院法官張軒豪酒駕「遭判4月定讞、不得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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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定讞!宜蘭地方法院有位叫張軒豪的法官,日前因酒駕被逮,酒測值高達泥醉的程度,遭判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台灣高等法院今(19日)駁回他的上訴。

宜蘭地方法院。(圖/翻攝畫面)

據了解張軒豪還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即殘障手冊),原因是他曾2度開刀,有時要回診治療時還常請假,但他仍在2024年8月19日晚間8點44分,開車經過宜蘭市的環市南路與縣政二街交岔口,正左轉時搶快轉彎佔到對向車道被員警攔下要開單,經現場酒測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5毫克,當場被扣車,並以公共危險現行犯逮捕,他當場坦承在下班後要出門前,喝了約150毫升、酒精濃度40%的伏特加。

對於張軒豪酒駕行為,檢察官斥責他「身為法官卻知法犯法,危及自身安全,也可能對他人及其家庭造成無法挽回的傷害」,偵結後將他依涉犯《刑法》第185-3條起訴。

不過,張軒豪酒駕已不是第一次,在2017年1月9日晚間6點多,和一位林姓騎士發生碰撞,對方駕駛乘客倒地,但張軒豪卻開車離開,後來才又開回來坦承是肇事者,隔年被高等法院依涉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判張4月徒刑,緩刑2年定讞。

此次張軒豪酒駕被攔案,他一審遭依涉犯不能安全駕駛罪,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他跟檢方都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一審已審酌刑法第57條科刑的一切情狀,就被告的犯行量刑,是合法行使量刑裁量權,並沒有違背罪刑相當原則和比例原則無悖,也無違法或不當,故維持一審刑度」。

對張軒豪請求緩刑的部分,高院法官指出:「被告曾有肇逃案獲緩刑宣告,且從事審判職務多年,應知酒駕犯對公眾及用路人會造成危險,竟仍酒後駕駛汽車上路,且於警詢時一度否認犯行,導致公眾不信任其審判職務、尊重其職位,故不宜緩刑」,張軒豪確定得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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