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中心/綜合報導
NCC認為,壹電視新聞台報導男子因欠債遭黑道凌虐內容,呈現方式違反兒少身心健康,裁罰新台幣60萬元。壹電視興訟請求撤銷裁罰,一審判決敗訴,經上訴,二審日前駁回確定。
判決指出,壹電視新聞台於民國109年5月間報導「僅欠3千誆20萬?男遭惡煞輪流棒打!」新聞,因播放被害人遭人持棍棒虐打、倒地求饒發出痛苦哀號等影音畫面,輔以記者口述及字幕等情形,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以新聞播放犯罪過程以及惡煞施虐手法,有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情形。
NCC於109年12月間作成決議,以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做出裁處書,開罰60萬元。壹電視公司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新聞播放可見加害人持棍毆打被害人的暴力畫面、被害人遭凌虐慘叫過程十分清晰,配合記者旁白,已營造出暴力、恐怖畫面效果,這些效果並非以馬賽克霧化處理,即可加以掩飾。
此外,壹電視公司主張原處分不分觀眾不適感受的程度輕重,一律冠以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嚴重限制新聞媒體報導內容與方式,卻欠缺手段與目的之間的實質關聯性,有違比例原則等語,法院則不予採信。
一審提及,言論(新聞)自由保障並非絕對,立法者仍得考量衛星廣播電視的特性而加以限制;衛廣法相關規定,即是立法者鑑於衛星廣播電視無遠弗屆,對於社會具有廣大而深遠影響,如衛廣媒體的節目內容有暴力、血腥、鬼怪驚悚情節,即易令少年及兒童生恐懼、驚嚇、不安、疑惑或不當聯想,甚或進而有模仿的不當行為,將有妨害兒少身心健康情形,即應予以限制。
一審認為,原處分認事用法,核無違誤。壹電視公司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判決敗訴。
案經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