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節要到了!粽子稽查結果出爐 食藥署曝「過期原料、加硼酸」違規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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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韵涵/綜合報導

端午節即將到來,當然要吃顆粽子應景,為保障民眾食用的衛生安全,食藥署聯合各地方政府進行端午稽查專案,共查核78家粽子製造業、186家粽子販賣業,發現1件違規貯存過期食品原料、1件驗出硼酸,已由地方衛生局裁處。

食藥署今(8)日公布「112年度端午複合式專案執行成果」,總計查核78家業者,查獲部分業者登錄資料不全、文件保存資料不齊全、食品添加物管理未落實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未臻完善,後續均已複查合格;抽驗粽子成品及其配料共計208件,依產品屬性檢驗食品添加物(防腐劑、漂白劑、著色劑、殺菌劑)、乙型受體素、環氧乙烷及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等項目,均符合規定;查核180件產品標示均符合規定。另有1家業者查獲貯存逾期食品原料,已由地方衛生局裁處。

查獲東部粽有限公司貯存過期食品原料,花蓮縣衛生局以違反《食安法》第15條規定,依同法第44條,裁處6萬元罰鍰。另外,粽子販售業部分,查到位於苗栗縣苗栗市至公路120號的阿嬌姐,檢出硼酸陽性,依照標準為不得檢出,苗栗縣政府衛生局以違反《食安法》第15 條規定,依同法第49條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偵辦。

食藥署提醒,食品業者除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實施自主管理外,也應確保其場所及製售產品符合規定,若經衛生機關查獲與規定不符,則依法處辦,以維護民生食品衛生安全。

查獲逾期食品,涉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至2億元罰鍰。產品檢出硼酸者,涉違反食安法第15條規定第1項規定,可依同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食藥署重申食品業者除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實施自主管理外,亦應確保其場所及製售產品符合規定,倘經衛生機關查獲與規定不符,則依法處辦,以維護民生食品衛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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