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緯/綜合報導
藝人雞排妹(鄭家純、鄭采勻)官司眾多,包括不滿高雄元和雅醫美診所2019年擅用她寫真集「雞排妹 十八歲的禮物」舊照做廣告看板,求償150萬元,智財法院判敗訴確定。
判決指出,雞排妹2012年與高雄元和雅醫美診所簽訂肖像權發表合約書,約定診所替她進行醫美手術,她則配合診所拍攝術後美照,但事後拍攝工作因故未安排,雙方協調以她寫真書中10張照片作為合約書約定的術後美照。
雞排妹認為,她是基於商務社交考量提供元和雅10張照片,在寫真書宣傳檔期期間運用電子文宣互惠行銷宣傳,並非長期且無期限提供照片給對方,但元和雅擅自將其寫真照片製作成廣告看板,擺設在高雄診所外騎樓,並搭配「複合式抽脂」等字樣,藉此利用她的形象、知名度,進行醫美銷售,謀取商業利益,侵害她肖像權、著作權,請求賠償150萬元。
元和雅診所則辯稱,雙方約定由元和雅免費為雞排妹進行大腿環抽療程(包含内側、外側、後側、前側,價值25萬元),雞排妹需配合術前、術後治療過程及治療成果照片拍攝,以供元和雅集團與相關事業進行廣告及行銷等使用,但雞排妹後來未配合拍攝術後照,才以寫真書照片10張取代,其授權方法、地域、時間均已概括約定於廣告及行銷元和雅商業活動範圍,並無其他限制,且長達8年期間雞排妹無任何異議,證明元和雅並無違約。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一審法官認為,雙方對寫真書照片確實存在不定期授權關係,元和雅並未故意侵害雞排妹著作或肖像權,因此判決免賠,但刊登照片前仍須經雞排妹確認才可刊登,因此判元和雅要拆除看板。
雞排妹不服上訴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二審合議庭認定,元和雅提供25萬元醫美療程,取得雞排妹寫真書10張照片作為推廣醫美服務之用,雙方確有不定期授權關係存在,元和雅使用並無違約,但元和雅在簽約後逾7年仍使用照片並設置大型廣告看板,與雞排妹代言報酬顯不相當,又未事先徵詢其意見,影響雙方合約信賴關係,而雞排妹已於2022年12月20日表示終止合約,元和雅也於當天拆除廣告看板,雞排妹無權再求償150萬元。雞排妹再上訴三審,日前判決上訴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