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給X嗎?」女控餐廳同事貼身性騷 被告辯「嬉鬧曖昧」竟獲不起訴

記者程正邦/台北報導

一名女子在北市南港美式餐廳上班,遭男同事言語和肢體碰觸性騷擾,由於加害人已經離職,公司懲處變得毫無意義,想不到報警提告,竟然獲得不起訴處份,讓她難過地在網路PO文說,「不夠嚴重到以刑罰制裁他」。

一名在美式餐廳上班的女子,PO文控訴遭男同事言語和肢體碰觸性騷擾。(圖/翻攝爆料公社二社)

被害女子表示,該男去年10月應徵廚房兼職人員,從11月開始到今年7月之間,多次在上班時不經意的突然牽起她的手 ,她詢問「要幹嘛」,對方回應「只是想摸摸你」。還一直在上班時段開黃腔,「你舒服嗎」、「可以親一下嗎」、「給幹嗎」,「要幫我吹嗎」等語,她當下不舒服,但覺得餐飲業很難找人,不想跟同事處的不好,只好假裝沒聽到。

雖然被害女子向公司反映,希望主管可以協助,以免其他同事也被騷擾,不過加害人在她投訴前向公司提出辭呈,無法進行任何懲處,被害女子將公司開會紀錄及同事證詞,拿到警局報案提告,最後結果卻是不起訴,處分書上寫著,被告不記得說過此類話語,認為只是嬉鬧,有徵求她的同意等言語,讓她氣得質疑「沒有拒絕就代表同意嗎?」

由於被害人已經走完向雇主申訴及提告兩個申訴管道,打去問北市性騷擾防治專線,對方說必須要非工作上的性騷擾才可以使用。讓她投訴無門。南港分局表示,7月間受理報案,通知男子及相關證人到案說明後,已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函送士林地檢署偵辦。

警方提醒民眾,搭訕行為如果言語上讓當事人感受到不舒服,若報案人提性騷擾申訴,經主管機關認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將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若是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則可能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得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餐廳同事願意幫被害女子作證她被性騷。(圖/翻攝爆料公社二社)
被害女子報警提告性騷,不起訴處份書寫被告稱「對方沒抗拒」只是嬉鬧曖昧。(圖/翻攝爆料公社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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