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eNews
台積電一名林姓女工程師因罹患「帶狀皰疹」,前年間執勤小夜班時向沈姓主管表示身體虛、不能熬夜,請求提早下班,事後請病假時同有檢附收據,沈男因而得悉其病情,事後使用通訊軟體與同事開會時,將林女病情告知與會人士。林女聽說病情遭傳開後憤而提告,二審23日宣判,駁回上訴,最終依違反《個資法》,判沈男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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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40歲的沈姓男子為中部台積電部門主管,原告林女是他旗下部門的工程師。時間回溯2021年3月12日,沈男寄送一封郵件給5名部門下屬,信中提及林女將值小夜班卻告知「身體虛不能熬夜」,同時強調「若是她老人家家凌晨一時之前想要離開,我有請她務必當下和你們協調,確定不需要她,再放她走,一切還是以各位當下需求判斷為主」。林女事後為向公司請假,因而檢附前往診所看病的收據,上呈沈姓主管簽核,沈男因而得知她罹患「帶狀皰疹」。
同年7月下旬,沈男利用通訊軟體與多名部門下屬開會時,向與會同事提起林女患有帶狀皰疹的病情。林女得知病情被傳開後,認為沈男行徑已造成她在同事間形成「為了小事請假」、「增加同事負擔」、「拖累團隊工作」的不良印象,也洩漏她個人隱私,因而決定報警處理,並提告沈男加重誹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針對沈男所涉加重誹謗罪嫌部分,因逾越告訴期間,檢方不起訴確定,但違反個資法部分起訴。
全案在台中地院審理時,沈男辯稱,鑒於林女無助理工程師,變成「一人要做兩人工作」,因此才會和同事提及她病名,讓同事知道她生病,初衷只是希望友人能為她提供幫助,絕無損害林女之意圖。不過一審仍認定,沈男同時向多名部屬提及林女病名,顯然已超越單純「處理」資料的行為,也對林女造成一定傷害,構成違反《個資保護法》,依法判刑2月,可易科罰金6萬元,台中高分院23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