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緯/綜合報導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華亞科土地弊案,涉嫌收賄500萬元遭約談聲押,先以500萬元交保,遭抗告成功撤銷更裁1200萬元交保,但高院今(10)日再撤銷,卷證已送為桃園地院。
檢方抗告鄭文燦1200萬交保案9日晚間送到高院,高院10日上午分案,合議庭下午一度表示,因為尚在審酌卷證中,預計今日不裁定,然而經過1小時又大轉彎,表示目前審酌卷證之進度較原先預估時間快,可能提早於今日裁定,晚間7點13分許結果出爐,高院再裁定撤銷鄭文燦1200萬交保,發回桃院更審。晚間8點許,卷證已從高院送回桃院,承辦法官定明(11)日下午2點整開庭。
高院今日晚間7點13分許發布新聞稿,說明裁定理由指出:「原裁定認被告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基於趨吉避凶及脫免刑責之人性,不乏知名政商人士面臨重罪追訴下已有逃亡的前例,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合議庭認為:「原裁定又以被告卸任市長職務已逾1年半,是否仍對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存有疑義,檢察官未釋明被告供述與何等公務人員或被告之秘書、司機等輔助人員有出入及勾串之虞,以及主要證人即對向犯均已指訴綦詳,除年近90歲之楊OO交保之外,其餘均已羈押禁見,相關蒐證照片已呈現於卷內等,而認被告無勾串之虞。惟依卷內事證,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且本案經檢察官偵查後,已有數名被告、證人經訊問後釋回或交保,被告得輕易與上述涉案人接觸、聯絡。」
合議庭強調:「參諸被告政商關係綿密、人際往來廣闊,顯然具有極高政治地位及社會影響力,檢察官指稱尚有潛在未浮現之相關人而有勾串可能,並不違反常情事理,何況現今資訊流通發達,社群媒體影響無遠弗屆,憑藉便捷之資訊工具進行勾串,實非難事。原審以案發至今已多年,被告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被告的實質影響力,容有再斟酌之餘地。爰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妥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