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緯/綜合報導
連一鮑魚老闆鍾文智炒TDR撈4.7億元,判刑30年5月定讞後棄保潛逃,被發現去年10月獲高院審判長邱忠義悄悄撤電子腳鐐,裁定近日才補公開,法官論壇也有貼文開砲。

法官論壇貼文如下:
一、裁定必須口頭諭知或是送達裁定書,才發生效力,本件的爭議在於兩者都沒有吧。實務上處理羈押及替代處分,雖然常常在報到單上批示,但都會向當事人口頭諭知(宣示)請問這件合議庭有當庭向當事人口頭諭知嗎?既然沒有,這種「審理單批示」處理方式相差十萬八千里,哪來非罕見且行之有年了?
況且如果認為合議庭已以在審理單上批示之方式作成略式裁定,又何必在事隔近半年後,補作裁定書(姑且不論這種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記載受裁判人姓名等資訊的書面,能否算是裁定書)合議庭的裁定究竟何時生效?略式裁定既非正式的裁定書,試問書記官要如何制作正本?我國書記官除了本件以外,何時有作過這樣的正本?
實則,合議庭遭外界質疑的,根本不在於裁定的格式,而是如此受到社會矚目的案件與被告,其所謂的「裁定」根本未送達於檢察官,亦未對外公告或宣示再次強調,合議庭的問題在於「未送達、未公告、未宣示」、「未送達、未公告、未宣示」、「未送達、未公告、未宣示」,所以根本沒有對外發生效力!因為很重要,所以要說三遍!
二、本件合議庭係以加保2000萬元輔以原保證金8000萬元等措施,而無庸延長電子監控的期間,即變更原有之替代處分(刑事訴訟法116條之2第2項),若檢方認為該處分不當(例如:不能只加保,仍應延長電子監控期間),依法自得提起抗告,此與電子監控期間屆滿後失效,是兩件事情。
三、請不要強詞奪理,從報導中,我們只看到你意圖嫁禍給檢察官、最高法院或最無辜可憐的書記官。你刻意利用媒體對外放話,混淆視聽,無助於提升司法形象,反而讓全體司法人員因你的作為而再次蒙羞。你即使騙得了外行人,也騙不了深諳刑事訴訟程序的自律委員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