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案纏訟馬英九維持無罪判決 高檢署不服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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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前主席馬英九等人涉嫌賤賣黨產的三中案,歷經7年司法程序,台灣高等法院於2025年12月31日作出二審判決,認定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馬英九、前中投公司董事長張哲琛、總經理汪海清等人,涉及非常規交易及特別背信等罪行,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台灣高等檢察署12日發出聲明表示,原判決的認定及法律見解與最高法院判例、司法院解釋及憲法相違背,應予撤銷改判,已正式提起上訴。

馬英九。(圖/截自馬英九IG)
馬英九。(圖/截自馬英九IG)

三中案源於《廣電法》規定,黨政軍必須在2005年12月26日前退出媒體經營。馬英九於2005年接任國民黨主席後,為處理黨產爭議並配合黨政軍退出媒體的法律要求,委由中投公司負責出售華夏、中影等公司股權以及舊黨部大樓。

檢方起訴指控,時任立委蔡正元擔任阿波羅公司董事長及實質負責人,持有中影公司股份,出售後所得價款應歸屬阿波羅公司,但他卻將阿波羅公司帳戶內款項或轉入信託專戶內的款項侵吞,金額共計2億8032萬7983元。其中4113萬元由其妻子洪菱霙無償取得,其餘2億3919萬7983元由蔡正元實際保有。

蔡正元。(圖/中天新聞)
蔡正元。(圖/中天新聞)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馬英九、張哲琛、汪海清、洪菱霙及其父親洪信行5人無罪,僅蔡正元被依業務侵占罪判刑3年6月,另因違反《商會法》的不為記錄致生不實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

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事實,因此維持馬英九等5人無罪判決。不過合議庭認定,蔡正元以立委身分仲介中影公司股權交易案,並利用擔任阿波羅公司實際負責人職務之便,進行利益輸送,掏空公司資產,嚴重侵害阿波羅公司利益。

由於蔡正元犯後否認犯行,法院重新計算犯罪所得後,改判刑3年6月,並沒收犯罪所得2億3919萬餘元;違反《商會法》部分則維持可易科罰金6月刑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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