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保宏/綜合報導
中央選舉委員會所提《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行政院今(22)日通過。行政院表示,許多人因工作或就業因素,投票日不克返回戶籍地投票,未來具公投投票權者,可在60天前透過申請進行移轉投票。
根據2018年1月3日修正公布《公民投票法》第25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投,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其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為了確保國人對於公投結果的信賴,以及投票結果不受外力干擾,《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會循序漸進地逐步推動,由投票權人「本人、親自、在投票日當日、前往投票所投票」。
中選會則表示,經過多年討論,各方對於制度內涵和實施方式意見不一,考量公民投票結果是人民意志展現,在確保公民投票結果不受外力干預及國人對公民投票結果之信賴前提下,以循序漸進方式逐步推動,社會各界已具有共識。
中選會指出,該草案規劃以採行「移轉投票」方式實施不在籍投票,基於移轉投票已有現行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於工作地投票實施經驗,並考量公平原則,有投票權人一律納入適用,符合投票權人資格者得備具申請書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請,此制由投票權人本人親自在投票日當日,前往投票所投票,可有效維護投票秘密及投票結果公平性,而以公民投票作為推動不在籍投票之開端,其實施經驗也可作為未來公職人員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之參考。
根據草案規畫,公投不在籍投票為「申請制」,民眾以書面或線上方式兩種方式申請;書面申請應檢附申請書、國民身分證影本向戶籍地選委會申請,線上申請則是進入線上系統登錄,申請期間為發布受理公投不在籍投票公告日起至投票日前60天止。移轉投票地除了去戶籍地以外的投開票所投票,山地、離島或偏遠地區民眾可於同一縣市其他投票所投票,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則可以在工作地投票。
公投不在籍投票查核流程為,投票日前55天,戶籍地選委會編造申請移轉投票者名冊;投票日前50天,戶政機關查核申請移轉投票者名冊,查核結果通知書以掛號郵寄申請人;投票日前45天,核准移轉投票之投票權人清冊移送移轉投票地戶政機關;投票日前20天,移轉投票地戶政機關編造移轉投票權人名冊;投票日前15天,公告閱覽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投票日當天投票人於移轉投票地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