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台北市男子入大陸籍還要當台灣兵」,內政部指出,陸籍男子在台原有戶籍,依據兩岸條例第9條之1規定,仍負有服役義務,不因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而有差別,不容迴避。
媒體報導,台北市議員林杏兒接獲陳情,有北市民眾多年前放棄國籍,現為大陸籍,卻收到要求回台服役的公文。
內政部透過新聞稿說明,在台原有戶籍的陸籍男子,依法仍負有服役義務,因為依據兩岸條例第9條之1規定,役男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但其因台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內政部強調,役男服役之義務,不因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而有差別,服役為應盡義務,不容有迴避空間,且兵役義務屬憲法所定基本國民義務,任何人不得藉由更改戶籍方式規避。
憲法第20條規範,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的義務。內政部提到,役齡男子儘管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原本應負的義務不會免除,包含兵役的義務在內,役齡男子在學緩徵等原因消滅後,依法仍應接受徵兵機關的徵集及服役。
內政部呼籲,役男切勿試圖以喪失台灣地區身分、出境等方式規避兵役,內政部也將協同相關部會及各地方政府持續強化役籍資料比對與查處作業,確保兵役公平。(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