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緯/綜合報導
國民黨台南市第5選區立委參選人王家貞因偽造文書案被判刑,未上訴而定讞,恐喪失參選資格,她聲請拋棄緩刑改易科罰金,台南高分院今(15)日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王家貞日前委託律師遞狀聲請拋棄緩刑改易科罰金,經檢方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被駁回,檢方再提抗告,但台南高分院認為,王家貞於6月2日已依原確定判決諭知的緩刑條件向公庫支付10萬元,自無《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違反附條件緩刑的負擔情節重大情形,檢察官並未提出王家貞有何違反《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事由的情事,且也無該條所規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的情形。
台南高分院指出,關於緩刑宣告與否,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於裁判時依職權裁量的事項,並非受刑人有選擇緩刑與否的權利,除有《刑法》第75條第1項或第75條之1第1項所定撤銷緩刑的原因外,受刑人於緩刑期間,並無重新選擇執行原確定判決所定應執行刑的權利;受刑人是否有續行接受原確定判決緩刑拘束之意,或同意執行原確定判決所定應執行刑,非屬《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之事由,因此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全案不得再抗告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