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14日院會以52票贊成、51票反對的驚險比數,通過由洪孟楷發起的鞭刑公投案,擬對性侵害、虐童及高額詐欺等罪增設司法鞭刑。對此,廢死聯盟及民間團體發表聯合聲明反對鞭刑。

廢死聯盟在臉書發文強調,司法鞭刑不是一般的加重刑罰,而是由國家以公權力故意施加肉體痛苦與羞辱,已跨越國際人權法禁止酷刑及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處罰的界線。廢死聯盟指出,鞭刑由國家有意對受刑人施加身體疼痛、傷害與羞辱,並以此作為刑罰本身,直接侵入身體完整性及其所根植的人性尊嚴,難以獲得憲法上的正當化,並難以通過違憲審查。
廢死聯盟表示,台灣自2009年施行《兩公約施行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的權利具國內法律效力。司院釋字第689號解釋已認定「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受憲法第22條保障,引進鞭刑將與台灣承擔的國際義務正面衝突。該公約第7條明定禁止酷刑與體罰,即使在國家緊急狀態下亦不得減免,2026年台灣第四次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第101點亦再次確認體罰違反該條保障。
廢死聯盟強調,公民投票是民主制度的一部分,但多數決不能使原本遭國際人權法禁止的刑罰重新取得正當性。聯盟指出,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明確指出,政府不能以公約義務不受部分人民歡迎為由拒絕履行核心人權義務,民主法治國家的刑事政策不應恢復國家鞭打人民身體的權力。廢死聯盟表示理解社會對重大犯罪的憤怒,也支持政府強化犯罪預防、偵查、被害人保障與再犯防制,但不能以恢復國家鞭打權力作為答案。
廢死聯盟指出,鞭刑欠缺可靠的犯罪嚇阻實證。現有研究未證明鞭刑具有特殊嚇阻效果,犯罪學研究持續指出,與犯罪嚇阻有穩定關聯的是被查獲及受到制裁的確定性,而非刑罰的嚴酷程度。廢死聯盟警告,若台灣設有鞭刑,國際人權法禁止將人移交至可能遭受酷刑或體罰之地,外國法院在處理引渡案件時,可能要求台灣提出不執行鞭刑的保證,甚至拒絕移交,進而增加追訴跨境犯罪的司法成本。
廢死聯盟批評,要求醫師判斷受刑人是否「適於受刑」或在執行時監看,係利用醫療專業協助完成以製造痛苦為目的的刑罰,違反醫療倫理。世界醫學會《東京宣言》及2024年的表態均禁止且譴責醫師參與體罰前的評估與執行。聯盟強調,醫療專業的目的在於治療與減輕痛苦,不應被用來替國家判斷一個人是否還能承受更多痛苦。
五大人權團體聯合聲明指出,政府應重申遵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及禁止酷刑等承諾,反對任何將司法鞭刑引入台灣法制的提案。值得注意的是,這5個民間團體曾在黃麟凱執行死刑時,兵分多路遞交非常上訴、到現場抗議要求停止死刑,過往也明確主張廢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