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一名警員任職期間私刻所長印章與毀損同仁公人,甚至將司法文書等公物帶回家,事後遭法院判刑,懲戒法院認為他損害警察形象,近日判決記過2次、罰款5萬元。

宜蘭一名吳姓前警員2023年在派出所任職期間,因所長專用印章模糊,竟私自找刻印店製作同款印章拿來使用,還多次將同事的案件的卷宗公文剪裁並藏起來,甚至把司法文書與案件資料帶回宿舍以及藏在櫃子與公事包裡,撿到同事的職名章也不歸還,行徑相當誇張。
吳員離譜行徑遭警方依偽造公印、公務侵占、毀損公文與侵占遺失物等罪移送法辦,吳員事後也辭職,案經桃園地院審理,法官認為吳員未將印章用於其他不法用途,審酌其與罹患亞斯伯格症,有廣泛性發展障礙及情緒適應障礙,加上初犯態度配合,判處1年5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並須繳交公庫10萬元。
內政部依《公務員懲戒法》將吳員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認為吳員未能恪遵警察本分失職情節嚴重損,已造成社會對警察的信賴受鎖,雖然與他患病有關,且已辭職並接受治療,但仍不足以免除懲戒責任,最後判記過2次、罰款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