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送件罷免案 中選會:適用選罷法修正前之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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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掀起大罷免潮,各罷免團體趕在《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法生效前送件;開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仉桂美主張,若《選罷法》覆議之後總統公布生效,由於生效前提出的罷免案是「行為持續中」,在程序上應適用新法。中選會對此表示,在修正生效前已向主管選委會提出的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的規定。

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圖/中天新聞)

針對《選罷法》第131條特別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規定」如何適用問題,中選會回應指出,這是法律的特別規定,中選會暨各地選委會定當依此特別規定辦理相關選務,特予敘明。

中選會表示,查2007年11月6日修正新增《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31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中選會指出,此條規定理由就罷免程序而言略以:罷免亦包括提議、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對於如何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尤其是如於辦理選舉、罷免期間適逢修法,若新、舊法規定不同時,當為避免發生同一種選舉、罷免部分適用舊法,另一部分適用新法情事,特增列本條規定。

中選會強調,亦即罷免提議適用舊法者,則隨後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亦適用舊法,此為特別規定;反之,罷免提議送件適用新法者,則後續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始適用新法。至於特定或少數學者誤解法律有此特別規定之處,亦併此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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