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行銷應有限度 為台灣的商業競爭制定法律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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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者:黃海豐律師

面對網路不公平競爭,台灣實際上需要專法去訂定規範,當執政黨討論假新聞跟境外勢力影響台灣時,真正跟民眾切身相關的是網路行銷的相關規範,你我一定會上網吸收資訊被影響,除了政治議題外,最多的就是商品的選購買賣。

網路行銷應有限度,呈現資訊與方式皆需立法規範。(圖/freepik)

而這些被呈現的資訊除了演算法的影響外,就涉及到許多網路行銷的操作手段,因此衍生討論這些手段是否要被立法規範,因為很多競爭行為實際上涉及不法行為,像是造謠、利用虛假資訊來達到品牌競爭優勢,這些不當的競爭行為長久會對商業發展產生弊端,舉例來說,某個品牌花費大量資源去發佈造謠訊息,安排網路寫手、甚至實質影響媒體、濫用媒體第四權,鑽關鍵字搜尋的漏洞,置入大量負面且錯誤的資訊,讓民眾品牌判斷出現問題。

政治議題上,執政黨常常說因為境外勢力干擾、假資訊流竄所以要加強管制時,那商業同樣造成的問題,為何我們不倡議立專法加以限縮不法競爭的行為?之前鬧得沸沸揚揚的某手機品牌寫手事件、房仲品牌成立第三方媒體攻擊競爭對手、購買網路關鍵字散佈不實謠言、或是電信品牌利用網路關鍵字搜尋讓競爭品牌難以曝光,這些商業競爭手段,已經跳脫正常競爭的思維,並不是透過行銷創意、產品品質、精準廣告來競爭,而是透過這些不太被規範的灰色手段來打擊對手。

長久來說會造成一個失控的現象,有資源的大品牌可能用這些資源打擊異己,變成壟斷品牌,而且還會造成商業競爭失去競爭力,讓品牌不再重視產品品質、廣告行銷創意,而是變成得網軍者得天下的狀態,對消費者來說絕對不是一件有益的事情,對產業長久發展也是弊端。

從法律務實面來說,台灣目前相關的網路行銷爭議都是透過相關擦邊法律去進行衍生解釋判決,像是房仲品牌抹黑對手敗訴的理由,是透夠言論自由規範的角度探討,但是也凸顯這些網路負面行銷爭議,在法律的適用上就會因人而異,無法形成一個有效且統一的規範準則。

學界其實也慢慢形成一個共識,那就是涉及到新型態的網路廣告,如客製化、精準化的行銷方式應該不屬一般言論自由的範疇而受到保障,需要更高的審查密度及管制,歐美先進國家就有意識到上述提及有害的惡意競爭,會讓整個產業發展受限,因此就有立定專法規範,但台灣因為一些泛政治化的議題討論,導致立法遲遲未有下文。

台灣過去有很多立法公聽會討論到這種新型態的網路行銷規範、政府也積極想推出數位通訊傳播法,甚至還出爐被人批評是數位東廠法的中介法,主因就是政府想一次包含政治性議題去規範,但這樣的作法又有打壓言論自由之嫌,我認為政府跟民間應該凝聚共識,政治的意識形態範疇是個人信仰價值的判斷,但是網路商業競爭的規範卻應該是被優先規範,讓台灣的商業競爭回歸常態,這才是民眾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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