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女子因提款卡遺失遭詐團拿來當人頭帳戶,2名被害人受騙匯款損失3萬多元,檢方依此將她起訴,法院認為帳戶僅被使用1次與一般販賣人頭帳戶的情況明顯不同,判決女子無罪。

判決書指出,女子2024年11月間遺失提款卡,事後帳戶遭詐騙集團當作人頭帳戶供2名被害人匯款共3萬1千元,被害人報案後女子被警方通知到案依詐欺罪嫌移送,彰化地檢署認為女子將其名下銀行帳戶的提款卡及密碼,以不詳方式提供給詐團成員使用將她起訴。
案經彰化地院審理,女子庭訊時否認犯案,解釋自己習慣將密碼寫在提款卡的套子上,遺失卡片後收到通知才發現卡片不見,並沒有將帳戶交給詐團當作人頭帳戶使用。
法官認為一般販賣帳戶者因知悉行為不法,確實會以提款卡遺失作為藉口,但詐團通常會持續使用直到帳戶遭警示,此案被害人匯款後到帳戶遭警示,只有1次提款動作,確實可能提款卡被撿到後提供給詐團僅使用1次即丟棄,且檢方並未提出積極證據證明她有幫助詐團的行為,最終因舉證不足判決無罪,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