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溪前區長挪用2萬工程款宴客 二審改判2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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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新北市職訓中心主任陳聖聰擔任平溪區長時涉挪用工程款宴請地方人士詐得2萬元,一審判刑3年10月;二審改判2年,緩刑5年,須付國庫50萬元。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最高法院。(圖/資料畫面)
最高法院。(圖/資料畫面)

一審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陳聖聰於民國107年間擔任平溪區公所區長時,設宴邀請地方人士,指示不知情的高姓工務課長動支工程管理費;餐敘共4桌、每桌新台幣5000元,合計2萬元,共宴請36名地方人士。

陳聖聰辯稱,餐敘活動目的是為感謝地方士紳對公所工程推動協助,並討論隔年工程計畫,因此動用工程管理費,與餐敘活動有關,否認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

但一審法官認為,餐敘實際上沒有進行任何工程觀摩宣導或用地取得協調活動,與工程管理費支用目的不符,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3年10月。

陳聖聰就科刑部分提起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援用原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與罪名。合議庭審酌陳聖聰坦承犯行,繳回犯罪所得2萬元,並辭去長達20年的公務員職務,以示自我反省的決心,改判2年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50萬元,須提供50小時義務勞務,參加法治教育10小時。

檢察官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於認事用法上並無違誤,量刑妥適,於本月18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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