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和平區前區長林建堂,指使謝姓清潔隊員向6家廠商收取工程回扣貪污589萬元支付債務,一二審均遭判刑6年6月、褫奪公權5年,全案再上訴最高院今駁回定讞。

檢方調查,林建堂擔任區長期間,因選舉及公關花費積欠大筆債務,故將清潔隊約雇人員謝姓男子轉正為清潔隊隊員,指派他辦理建設課相關業務,依職務之便向廠商收取工程回扣,2019年林建堂得知和平區公所依前瞻計畫補助,趁公所辦理「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工程,由謝男向得標廠商收取決標金10%至15%回扣。
判決指出,林建堂透過謝男陸續向6家業者收取共589萬元回扣款,並將不法所得拿來支付清償土地買賣債務、個人小額債務、選舉花費及公關費用等,台中地檢後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將2人起訴,台中地院2023年一審判林建堂6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謝男洩密罪判3月徒刑,7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各判處5年1月至5年3月不刑期。
全案上訴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法官發現原判決有瑕疵發回更審,台中地院2024年更一審判林建堂6年6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謝男則判6年、褫奪公權4年,二審林、謝2人因坦承犯行繳回不法所得維持原判,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今日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