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立委大罷免,其中罷免民進黨15位立委的二階連署截止期限將至,其中原住民立委陳瑩和伍麗華的罷免送件法定期限就是今(31)日。不過中選會在稍早表示,截至今天下午17時30分前,並未有陳瑩、伍麗華罷免案二階連署送件至選務機關,因此依「公職選罷法」規定,逾期即不予受理。

根據中選會公開資料,民進黨15位立委的罷免案,其中最早截止的是陳瑩和伍麗華,時間為5月31日;另外蔡其昌和何欣純則是6月6日;吳思瑤和吳沛憶是6月7日;蘇巧慧、張宏陸、吳琪銘6月8日;王定宇、林俊憲6月10日;黃捷、許智傑6月14日;李坤城6月23日;陳俊宇6月24日。
中選會指出,經查今日下午17:30前,為陳瑩、伍麗華2位原民立委罷免案二階連署送件法定期限,迄該時間截止之前,並未有前述2案二階連署送件至選務機關者;故依公職選罷法規定,未於規定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1次提出,逾期即不予受理,謹回應媒體記者所詢並藉以公開資訊。
中選會續指,公職選罷法對罷免案領銜人(全稱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之相關規範,則如第42條、第49條、第53-1條、第52條、第53條、第55條、第59條、第76條、第79條、第80條、第83條、第86條、第104條、第110條、第124條等所定。例如,公職選罷法第124條即規定,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有該條第1項所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得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60日內,以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

質言之,罷免團體與我們日常生活中的各種團體相同或相似,皆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負責人等。就公職選罷法規定來說,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如前所述可簡稱為罷免案領銜人,就是罷免團體法定代表人或法定負責人的意思。相關法律為對應於此,則無論是罷免提議送件、連署送件、補提送件等等,依法即由領銜人(或其受託人)為之,自不可能無需領銜人即可提議送件、連署送件、補提送件,何況罷免案提議人方若擬設辦事處者,依法亦應由領銜人申設,或是在罷免依法正式宣告成案後,由選委會舉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時,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則有親自到場發表之權利,領銜人若未到場亦無法由其他人替代之,此等皆為現行法律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