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一名男子將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接收詐騙匯款事後遭送辦,他到案辯稱因為卡夾遺失密碼寫在提款卡背面,才會被詐團拿去用,說法遭法官打臉依洗錢防制法判刑4月。

屏東地方法院日前審理一起詐騙案,一名男子名下的郵局帳戶2024年9月間遭詐騙集團拿來當作人頭帳戶,供被害人匯詐騙款項,導致2名2名被害人損失14萬9千元,男子事後遭檢警傳辦時否認犯案,辯稱是因提款卡放在卡夾內不慎遺失,密碼寫在提款卡背面,才被詐騙集團拿去使用,還說遺失時有向警方報案。
案經屏東地院審理,法官認為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若是偷來或撿來的,要精準猜中6位數密碼不然會鎖卡,甚至有可能被帳戶本人隨時掛失止付或報案,詐騙集團不可能冒這種風險;另男子應訊時供詞反覆,一下說密碼是用生日懶人密碼,一下又說把密碼寫在提款卡背面,顯然說詞矛盾不合常理。
法院審酌男子雖否認犯行,但已與一名被害人和解賠償8萬多元,最後依幫助犯洗錢防制法,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緩刑3年、得易科罰金12萬,併科罰金3萬元得易服勞役30日,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