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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1名楊姓男子婚後長期在大陸工作,不料他竟在當地包二奶、生小孩,對元配不聞不問,也沒寄生活費回家。由於黃姓人妻無謀生能力,平時無依無靠,最後只能淪為街友,露宿台中火車站,氣得對楊男提出告訴,要求賠償100萬元。彰化地院審理後,認定楊男侵權行為屬實,應賠償45萬元;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黃婦主張,被告婚後長年在大陸地區工作,竟於103年至105年間陸續在當地認領3名子女,顯見被告多次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侵害原告配偶身分法益期間甚長且情節重大,致原告受有莫大精神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後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損害100萬元。
楊男辯稱,當時他到大陸投資,有存美金在花旗銀行,每個月有7萬元至8萬元之利息可供家庭開支,自己也有把密碼告訴原告,不料對方竟以電話理財,將美金轉換為臺幣後,將款項逐筆自提款機領出,陸續盜領共1200萬元。
彰化地院查出,被告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行為,破壞原告維持婚姻及家庭幸福美滿之權利,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至於盜領部分,綜合月結單上載明收件人為被告,且內容雖有記載利息自動轉帳及跨行提領之金額及餘額紀錄,惟無法看出何人提領等情,難以據此逕認上開轉帳、提領之人為原告。
法官審酌,被告知其為有配偶之人,竟仍於86年至92年間,長年與原告以外之人發生性行為並生育子女,對兩造家庭產生深遠影響,足認原告因此受相當程度精神上痛苦;復考量原告自陳為高職畢業,無業無收入,目前露宿臺中火車站,經濟狀況貧寒等情節,判處楊男應賠償黃女45萬元為適當;可上訴。(CTW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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