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亮霧燈不服遭重罰 法官1理由判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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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時必須正確使用車燈,否則可能吃罰單。過去有民眾開霧燈被檢舉開罰,因此不服提出訴訟,結果法官判敗訴,對此新北市交通局裁決處給出原因,並公開今年1~3月「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的違規案件,數量相當驚人。

開車若沒有正確使用車燈,可能吃罰單。(示意圖/翻攝自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官網)

新北裁決處指出,有駕駛因開霧燈被檢舉,不滿被開罰而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官認定霧燈具有穿透力強、照明亮度高的特性,若在非下雨或起霧的情況下開啟,會造成他人眩光、眼睛不適,增加事故風險,因此判決敗訴。

去年也有民眾在臉書《爆料公社》抱怨,颱風天開霧燈結果被檢舉,為此感到十分不滿,提到趁10月3日放颱風假,回彰化關心家人,一路上時有風雨,才會開霧燈,車速也不快,認為檢舉人根本吃飽太閒,並希望透過相關管道申訴。然而,貼文反遭網友打臉:「三寶就是三寶,做錯事不知悔改還敢上來討拍」、「不開大燈開霧燈?」、「笑死,被檢舉剛好」。

裁決處統計,「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是10大常見交通違規項目之一,今年1~3月的違規件數分別為8432件、10551件、9866件,3個月累計違規達28849件。

事實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規定,非下雨或起霧時不得開霧燈,若違反規定,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處以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CTW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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