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重判7年4月理由曝光!犯罪所得認定「11萬6514元」 法官痛批:敗壞官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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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奕緯╱台北報導

高虹安2022年當選新竹市長,隨即遭台北地檢署偵辦,指控她擔任立委期間藉由辦公室「公積金」制度詐領助理費,貪污46萬餘元,台北地院今(26)日一審宣判結果出爐。

高虹安資料照。(圖/翻攝高虹安臉書)

台北地院今日宣判,高虹安、陳奐宇、黃惠玟、王郁文均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高虹安處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1萬6514元沒收,陳奐宇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附10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1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506元沒收,黃惠玟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附24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2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5642元沒收,王郁文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附24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2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466元沒收,陳昱凱無罪。

判決理由認定的有罪事實如下, 高虹安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擔任立法委員,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均自2020年2月1日起,由高虹安依序以每月7萬元、6萬2000元、4萬6000元之酬金聘用,皆為高虹安之公費助理,高虹安明知立法院編列之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包括酬金及加班費,是由立法院直接撥入各公費助理個人之金融帳戶,並非立法委員薪資的一部分,亦非對立法委員個人之實質補貼,竟與黃惠玟、陳奐宇、王郁文為下列犯行:

(一)、高虹安及黃惠玟均明知於2020年3至5、7至11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6萬2000元之酬金聘用黃惠玟,竟由黃惠玟依高虹安之指示,接續向立法院浮報黃惠玟於上開期間之酬金各為7萬元、6萬7360元、6萬7161元或7萬2000元,並以浮報後之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而浮報加班費,均致立法院相關承辦人員誤認就上開月份,高虹安各以浮報後之酬金聘用黃惠玟及黃惠玟實際請領浮報後之加班費,遂接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高虹安及黃惠玟並因而共同詐取合計7萬4741元之酬金及加班費。

(二)、高虹安、黃惠玟及陳奐宇均明知於2020年8至11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7萬元之酬金聘用陳奐宇,竟推由黃惠玟依高虹安之指示,接續向立法院浮報陳奐宇於上開期間之酬金各為8萬元或7萬5161元,並以浮報後之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而浮報加班費,均致立法院相關承辦人員誤認就上開月份,高虹安各以浮報後之酬金聘用陳奐宇及陳奐宇實際請領浮報後之加班費,遂接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高虹安、黃惠玟及陳奐宇並因而共同詐取合計4萬154元之酬金及加班費。

(三)、高虹安、黃惠玟及王郁文均明知於2020年3至5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4萬6000元之酬金聘用王郁文,竟推由黃惠玟依高虹安之指示,接續向立法院浮報王郁文於上開期間之酬金為4萬7290元或4萬8500元,並以浮報後之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而浮報加班費,均致不知情之立法院相關承辦人員誤認就上開月份,高虹安各以浮報後之酬金聘用王郁文及王郁文實際請領浮報後之加班費,遂接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高虹安、黃惠玟及王郁文並因而共同詐取合計8233元之酬金及加班費。

台北地院外觀照。(圖/翻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YouTube)

判決理由指出,高虹安、王郁文均否認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陳奐宇、黃惠玟對於上開2罪則皆予坦承,而高虹安等4人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除有高虹安等4人及證人李忠庭、吳達偉、陳瑋希、謝寧、蔡維庭等人之供述及證詞外,另有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薪資作帳表、辦公室零用金收支帳、對話紀錄、助理遴聘異動表、聘書、助理薪資發放明細表、助理勞工退休金暨勞保、健保按月提(扣)繳明細表、助理延長工時等經費請領名冊及付款憑單等證據可以佐證。故高虹安、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法官量刑審酌, 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均不具公務員身分,且可罰性較輕,故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陳奐宇及王郁文之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且各與高虹安及黃惠玟之共同犯罪所得均在5萬元以下,故皆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陳奐宇及黃惠玟犯後坦承犯行,且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故皆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陳奐宇及黃惠玟雖均於偵查中自白上開貪污犯行,然未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故無《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

法官強調,本院審酌高虹安位居立法委員之要職,負責我國立法等公務,本應廉潔自持,並遵法自律,資為人民榜樣,竟為增加立委辦公室可運用之零用金,罔顧立法院編列預算支給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目的,而非法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該助理補助費,敗壞官箴,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為立法委員之公費助理,配合立法委員詐領上開助理補助款,亦屬不該。但陳奐宇及黃惠玟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並考量高虹安、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等4人沒有前科、各自涉案情節(高虹安最重、黃惠玟次之,陳奐宇及王郁文較輕)以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本案之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上開判決結論欄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並就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所處之刑,宣告附前述條件之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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