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央社
為打擊詐騙,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對收簿集團做獨立刑事處罰規定,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
立法院修法,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示意圖/取自PEXELS)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月27日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立委所提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全案雖初審通過,但關鍵條文保留,須交由黨團協商。
行政院版草案中,對於收簿集團的刑事處罰規定,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400萬元以下罰金;委員會審查時,國民黨立委曾銘宗認為此金額過低,無法產生重大嚇阻作用,應提高至10億元,也說其他相關條文存在處罰偏低情形,也要一起修,才能產生嚇阻並降低目前詐騙橫行狀況,藉此保障全民權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5月16日舉行黨團協商後,保留條文均達成共識,罰金改為3000萬元;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條文規定,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的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的帳號,而有以下5種情形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這5種情形為,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的方法犯之;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這些狀況,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