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不受理高虹安案釋憲!高院說話了:續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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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審理高虹安立委任內涉詐領助理費案,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有牴觸憲法之虞,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經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高院今天表示,本案回到承審合議庭續行審理。

高虹安資料照。(圖/中天新聞)

新竹市長高虹安(停職中)被控於立法委員任內詐領助理費,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欺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高院承審合議庭認為,本案的關鍵法律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違明確性原則,而有牴觸憲法疑慮,今年1月2日裁定案件停審,並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組織法規定於個案的具體適用,均應由個案有權機關或救濟機關做適當解釋,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且相關規定非聲請人就此案作成被告有罪與否終局裁判所應適用的法律,與憲法訴訟法第55條要件不合。

此外,聲請人另主張立法院組織法規定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並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此案裁判結果,憲法法庭認為,此部分未有基本法理論據,據此裁定不受理。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高虹安立委任內涉詐領助理費案,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違明確性原則,裁定案件停審,並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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