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朝野立委支持下,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增列以「利誘」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若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7之3條規範,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運動競技賽事的公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金;若犯此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考量運動彩券是運動產業一環,行政院會3月通過教育部體育署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1條之1修正草案,希望藉此讓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以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相關罰則構成要件及刑度一致,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委員會聯席會議6月2日併案審查行政院及朝野立委所提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近有30個版本,修法重點包括增列以利誘的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的刑事處罰,與意圖營利犯罪及加重結果犯的刑罰等。
經朝野立委討論後,第21條、第21條之1條文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規範,在第21條增列以「利誘」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意圖營利犯罪及加重結果犯的刑罰,若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的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的公平者,如果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這次修法也刪除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其員工,未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有隱匿或抗拒行為處以罰鍰的規定。(文/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