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運動教練管理辦法」方向對了嗎?體育專法有設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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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義傑(資深運動選手)

日前報導「專任運動教練永續發展公聽會」的議題說明著奧運拳擊金牌選手林郁婷出席公聽會,聲援教練爭取更多保障。這件事來自於我國有一個特殊的體制「專任運動教練」法令,是依循國民體育法訂定之。記得這是筆者於高中時期,幾位教練一直努力的事,那時候告訴我們這些菜鳥體育生,要是這個法案成功,我們體育生不再會是當工友兼教練、當代課兼教練、當舍監也兼教練,我們會有自己的天空,身份如「正式教師一樣」享有公保資格,鼓勵我們一定要好好訓練,體育這條路是寬廣的。2005年,在許多教練、老師及洪秀柱委員朝野立法委員都支持下讓專任教練法案立法成功,造就了許多體育生有了生涯歸宿,讓教練這個位置不再是學園邊緣人。

(圖/林義傑提供)

問題來自於一開始對於體育競技生後續生涯發展,只不過,一個坑能種一顆蘿蔔,很快地,專任運動教練法開始有許多因應問題,讓初衷有了不同化學反應,我們可以看到立法過程約束教練變得越來越限縮「專業自由」,除每年考績評量外,每三年還有一項「績效審議規則」,倘若校隊成績不佳,可能導致好不容易才考上的專任運動教練身份被「解僱」。 管理是好,但是各位思考,倘若自己孩子參與體育校隊,會希望自己孩子成為「教練」生涯工具?在生理學上有個不變定律叫做「焦糖理論」,換言之,兒童發展時期就必須要接受「超負荷訓練」影響生理發展,誰會願意?還是這件事情沒人宣導?

然而,專任運動教練不止於此,我國還有另一種教練身份叫做「聘僱運動教練」,也就是俗稱「非正式運動教練」意思,倘若讀者有興趣,可以上網搜尋相關訊息,別說正式教練,就連要考上「非正式教練」一年一聘缺額是非常困難的事,根據媒體報導,我國每年有近2萬名體育相關科系畢業,在生源越來越少,老齡化社會下,「專任運動教練」根本已經僧多粥少,按照國體法,以南部某地方政府為例,教育局體健科控管體育班3個教師員額(每年級一個班),學校可以聘用幾名專任運動教練?原則上,體健科控管幾人就有聘幾人的空間。惟現考量普通班(每班2.2人)與體育班(每班3.0人)之教師法定員額差為0.8人,小計3個班共有2.4個員額,應有可足聘2名專任運動教練之空間。但是怎麼開?因此,問題回到缺額有角力行為,不走缺額就走「非正式」,也因如此常有「體育班資源」,未正常運作,開始發生亂象:

1. 設立體育班,卻來了沒專長的運動教練,專業的聘僱運動教練長期無法轉正。
2. 設立體育班只靠約僱運動教練(一年一聘得拼命努力)。
3. 各縣市地方教育局為了符合教練比例原額下,專任運動教練解聘制度不一定正常化。

聘僱運動教練在沒有轉正時,每月勞保、健保、離職金被扣一扣實領3萬,即便轉正,年資不溯及既往。想想這些認真的老園丁一輩子都是實領3萬時,這條路該如何走下去?既不是公務人員保障,也沒有轉正機會,要是有了家庭,該怎麼繼續維持「熱忱」?我們知道是很多教練為了延續熱忱,選擇下課後「兼差打工」,有的去當Ubereat不容易被發現,有的是依照運動彩卷發行條例10條考取經銷權利兼差,但是,運動發展條例第10條卻被銓敘部認定「聘僱運動教練」違法兼差不得從事,理由是他們具廣義性公務人員身份。
銓敘部認定當然沒有錯,但是,這些老園丁們實質上並不具備公務人員保障!一個月三萬元薪資,當了一輩子教練20年才加薪1,000元,可見,聘僱運動教練薪水可謂是「社會底層」,卻要為我國體育競技苗子扛下重責大任,是不是太嚴格了?

根據法規,很難想像,不管是正式教練、非正式教練,當他們把苗子送到高等教育體系後,這位孩子成功了,可能跟他們也沒有絕對關係,因為拿到奧運金牌的時任教練獎勵並不是「他們」,那麼這股熱情能燒幾年?這也是為什麼奧運拳擊金牌選手林郁婷希望可以聲援教練爭取更多保障。

台北律師公會發表過一篇文章「不是勞工,也非公務人員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的勞權困境」,讓我想起專任運動教練制度需要正確的與時俱進修法,體育班存在價值的中心思考並不是作為「有力人士」角力場所。 是不是需要更多尊重、禮遇這些聘僱運動教練上,適當給予轉正機會,讓他們擁有安生立命之處?是不是基層體育從業人員可以更無後顧之憂為國付出?倘若我們把黃金只壓在高等教育體下的競技體育,我們如何大量產出「亞奧運獎牌」?這也是筆者一直呼籲,體育專法有設立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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