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去年騎車載女兒遭黃男開車撞飛,女兒搶救不治;彰化地院認定,黃男未讓幹道車優先通行為肇事主因,陳女疏未注意減速為次因,各依過失致死罪處10月、2月徒刑,陳女獲緩刑。

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書,黃姓男子去年10月晚間開車行駛至彰化伸港鄉中華路670巷及中華路958巷路口時,疏未注意,未先停止於閃光紅燈號誌交叉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即貿然直行。
判決書指出,當時陳女騎車載14歲女兒沿中華路958巷朝彰新路七段401巷直行,至閃光黃燈號誌交叉路口也疏未注意減速接近,2車因而碰撞,導致陳女受傷,女兒則重傷送醫,搶救數日仍不治。
法官依據行車紀錄器影像、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等,認定黃男為肇事主因,陳女為肇事次因,考量黃男因金額差距過大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陳女遭喪女之痛,內心備受煎熬且悲痛自責,分別依過失致人於死罪,處10月、2月刑期;陳女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