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德副所長追酒駕5槍擊斃後座女乘客 最高法院判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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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八德警分局一名副所長2020年3月追捕酒駕車輛時,因對方倒車衝撞連開5槍反擊,後座女乘客不幸遭擊斃,最高法院16日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判決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圖/資料畫面)
最高法院。(圖/資料畫面)

判決書指出,2020年3月27日深夜11時46分,吳姓男子酒駕開車載3名友人在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2段某巷口違規停車,當時執勤的副所長曾沛恩發現後,以廣播示意停車受檢,但吳男因自知酒駕拒撿倒車加速逃逸,警方立刻上前尾隨追捕。

吳男開車逃逸開進八德區建國路某巷弄內,因巷弄狹小連續3次倒車衝撞警車,曾沛恩為制止吳男脫逃,從後方朝車輛開5槍,其中2槍擊中後座的乘客楊姓女子的左大腿、左小腿與後背,送醫搶救後仍傷重不治不幸死亡,吳男遭逮捕驗出酒測值高達0.49毫克。

死者家屬曾質疑員警用槍過當而提出告訴,但法院認定在急迫情形下,員警是以射擊輪胎方式逼停車輛,並非過度使用武力,案件一審時桃園地院認為,當時情況緊急員警多次鳴笛與廣播要求吳男停車,但吳男並未配合衝撞警車,且現場巷弄狹小有行人或車輛可能衝出危險情況下,警方不得已才開槍制止,認定並無用槍過當判決無罪。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維持原判,一、二審均判決員警無罪,案經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今(16)日駁回上訴,維持一二審判決曾沛恩無罪確定,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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