憂走光!擋頭上監視器「撐傘上班18天」 她不滿被開除索賠142萬判決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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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宗芳/綜合報導

大陸深圳一名女子稱工位上方監視器會令她「春光外洩」,於是上班撐傘遮擋,公司多次與其溝通未果,最終在18天後將其開除,她不滿被非法解雇狀告法院求償33.5萬元人民幣(約142萬元新台幣)。

憂走光!深圳女子擋頭上監視器「撐傘上班18天」。(示意圖/百度

據《紅星新聞》報導,王小妮(化名)原為深圳某公司員工,2019年6月24日,公司在工作區域內安裝了多個高清攝影鏡頭,其中一個位於王小妮工位的上方,王小妮認為該鏡頭能夠拍攝到其個人隱私,公司高管是男性,其所在位置易於走光,於是用兩把傘遮擋。

公司通過人事經理兩次口頭與王小妮就打傘行為進行溝通後,又兩次書面向王小妮發送了《警告信》,在此情況下,王小妮仍堅持在工位上撐傘。公司認為王小妮自2019年6月24日開始至7月17日期間,為了逃避公司日常管理,故意將兩把雨傘將工位元全部遮擋,導致公司無法掌握其上班是在工作還是在玩手機,亦或是在從事其他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同時,其行為對其他員工造成嚴重負面影響,影響正常的辦公環境,違背作為一個勞動者應遵守的最基本勞動紀律和行為準則,其故意打傘遮擋工位的違紀行為長達18個工作日,近乎法定的20.83天的月工作日,最終於2019年7月17日與王小妮解除了勞動合同。

然王小妮認為因其他方位的鏡頭仍可清晰拍攝到其工位,其打傘的行為未影響到公司管理目的的實現,並無嚴重違紀或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已構成違法解除,公司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合計33.5萬元人民幣。

一審法院駁回王小妮主張賠償金的訴訟請求,王小妮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公司該安裝監控攝影鏡頭明顯符合普遍公司行使用人單位管理權合理行為,只要規範著裝完全可以避免所謂「走光」問題,且工位上撐傘十多個工作日,拒不改正,其行為完全屬於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依舊不予支持其索賠主張。

王小妮仍不服,向高院申請再審。近日高院經審查認為,其訴請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缺乏理據,一、二審法院不予支持並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可,故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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