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緯/綜合報導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華亞科土地弊案,涉嫌收賄500萬元遭約談聲押,先以500萬元交保遭抗告,更裁1200萬元交保遭二度抗告,高院10日再撤銷發回,桃園地院今(11)日更裁。
桃園地院11日下午2時召開第3次羈押庭,鄭文燦13時45分抵達,他神色凝重、不發一言進入法庭,經過約4小時,開庭在傍晚6時許結束,法官裁定鄭文燦收押。
高院10日撤銷鄭文燦1200萬交保理由指出:「原裁定認被告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基於趨吉避凶及脫免刑責之人性,不乏知名政商人士面臨重罪追訴下已有逃亡的前例,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高院法官認為:「原裁定又以被告卸任市長職務已逾1年半,是否仍對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存有疑義,檢察官未釋明被告供述與何等公務人員或被告之秘書、司機等輔助人員有出入及勾串之虞,以及主要證人即對向犯均已指訴綦詳,除年近90歲之楊OO交保之外,其餘均已羈押禁見,相關蒐證照片已呈現於卷內等,而認被告無勾串之虞。惟依卷內事證,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且本案經檢察官偵查後,已有數名被告、證人經訊問後釋回或交保,被告得輕易與上述涉案人接觸、聯絡。」
高院法官強調:「參諸被告政商關係綿密、人際往來廣闊,顯然具有極高政治地位及社會影響力,檢察官指稱尚有潛在未浮現之相關人而有勾串可能,並不違反常情事理,何況現今資訊流通發達,社群媒體影響無遠弗屆,憑藉便捷之資訊工具進行勾串,實非難事。原審以案發至今已多年,被告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被告的實質影響力,容有再斟酌之餘地。爰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妥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