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男子去年酒後搭乘計程車,因趴在副駕駛座擋住司機駕車視線,被要求移到後座竟惱羞成怒,多次朝司機飆罵三字經挨告,遭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罰2千元。

判決書指出,男子2024年11月某日酒後在台北市搭乘計程車時,因不勝酒力趴在副駕駛座,影響司機駕車觀看後視鏡視線。運將為了安全起見好言提醒男子移到後座乘坐比較安全,未料男子不但不配合,還借著酒意發飆,對運將接連飆罵「X你娘」及「臭XX」等髒話,運將不堪受辱事後對男子提告。
案經台北地院審理,法官認為男子飆罵三字經內容於貶抑侮辱人格用語,且事發過程並非司機引發爭端,而是基於行車安全考量的善意提醒,男子失控行為已超過一般人可忍受範圍,審酌男子坦承犯案行但未與運將和解,最後依公然侮辱罪判罰2千元罰金、得易服勞役,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