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台南市立委林宜瑾去年遭起訴詐領助理費1412萬餘元,台南地院今(2)日宣判,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財物等罪,判處林宜瑾7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

林宜瑾被控自2009年至2024年間,擔任台南縣議員、市議員及立法委員期間,長期透過「人頭助理」、「低薪高報」及「掛名助理」等手法,以虛偽不實的名冊詐領公費助理薪資補助,金額高達1412萬7388元,相關款項由服務處統籌支配使用,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嫌。
全案由台南地檢署檢肅黑金專組指揮調查局台南市調查處偵辦,起訴林宜瑾及服務處主任黃姓女子,其餘涉案助理與掛名人員13人獲緩起訴、4人不起訴。台南地檢署起訴時指出,林宜瑾雖涉案金額龐大,但已於偵查期間全數繳回犯罪所得,並坦承部分犯行,建請法院從輕量刑。
林宜瑾在審理中也表示認罪,向法官陳稱服務處開銷很大,光是薪水無法支應,因錯誤認知而將助理費用在公務開銷。法官審理後,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財物等罪,判處林宜瑾7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黃姓女主任判刑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易服勞役200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