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雙溪男挖爆鄰居雙眼眼球 一審重判1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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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雙溪一名男子與鄰居長期不和,去年4月與對方在住家外爆發激烈肢體衝突,男子遭狠咬手臂情急之下竟挖出對方雙眼,去年底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一審遭判刑14年6月。

簡男挖爆鄰居眼球遭判刑14年6月。(圖/資料畫面)
簡男挖爆鄰居眼球遭判刑14年6月。(圖/資料畫面)

判決指出,家住新北市雙溪區經營五金行的簡姓男子(42歲)與鄰居連姓男子(60)長期不睦,常因住家水管廢水排放問題爭執,去年4月16日連男不滿簡家又將糞水排放至住家旁故向環保局檢舉,簡男因環保局上門稽查並告誡心生不滿。

隔天一早8點多簡男懷疑有人偷看他上廁所,拿著一把水果刀出來查看,發現連男空地整理植物認定就是他偷窺,新仇加舊恨憤而上前質問對方,2人因此又吵了起來並爆發肢體衝突,簡男拿水果刀朝連男臉部及身上猛刺,連男反抗並出手奪刀,過程中水果刀斷裂掉落。

2人推擠拉扯均倒地仍不斷攻擊對方,簡男拿石頭重擊連男頭部,連男拼命抵抗狠咬簡男手臂,簡男被咬著不放竟徒手將連男雙眼眼球挖出,接著離開現場前往瑞芳警方局自首,警方趕抵現場時發現連男一顆眼珠已捏爛,另一顆還完整在身旁,連男經送醫搶救保住性命,簡男去年底遭檢方依殺人未遂罪嫌起訴。

案經基隆地院審理,簡男庭訊時否認有殺人犯意,並稱水果刀隨手撿來並非預藏,還說連男死咬雙手不放才拿石頭砸他,用手指輕輕一戳連男的眼球就掉出來,委任律師主張最多只有重傷害故意與行為,且簡男挖出眼球後沒有繼續攻擊連男或置他於死,自行到警局自首應予減刑。

法官認為連男案發後雙目失明腦部重創意識不清無法到庭,所有筆錄都只有簡男單方面說詞,簡男辯稱沒持刀攻擊但水果刀卻斷裂,連男身上多處穿刺傷可見為利器攻擊所致,但簡男身上並沒有被咬傷勢,連男則鼻骨、眼眶骨骨折及腦出血,另眼球連接許多神經及血管,若非強烈外力插入眼眶強行挖出無法分離,可見簡男有致人於死之心,且犯後棄連男不顧,僅能給予減刑2個月。

法官審酌,簡男均朝連男重要器官及部位下手,水果刀與石塊都足以致人死亡,且犯案後毫無悔意也沒對連男或其家人賠償或道歉,一審依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6個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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