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國際間化粧品管理趨勢,衛生福利部於113年3月21日公告修正「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新增全氟/多氟烷基物質等9項禁用成分,將自114年1月1日實施,化粧品業者禁止製造、輸入、供應、販售、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含該等禁用成分化粧品。違反者,將依法處以新臺幣最高500萬元。
食藥署在113年3月21日公告修正「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新增全氟/多氟烷基物質等9項禁用成分,將自114年1月1日實施,明訂化粧品業者禁止製造、輸入、供應、販售、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含該等禁用成分化粧品。
新增9項禁用成分包括全氟/多氟烷基物質(PFAS,共5項13種)、3項過敏物質、1項藥品成分。食藥署提醒,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6條至第18條,違規產品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且應即通知販賣業者,並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回收市售違規產品,違規之化粧品則應沒入銷毀之。
違者可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2條處2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錢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