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翎妍/綜合報導
68歲段姓婦人因年輕時就喜歡跳舞,自稱「老頑童,1個星期去5天夜店」,因此被稱為「夜店阿嬤」。日前她撿到一張悠遊卡,將裡面存的月票拿去捷運站辦理退費,把失主儲值的票款存到卡片裡,半夜再帶著悠遊卡到信義區夜店附近的超商買菸買飲料,總花費636元,失主報警後,警方循線找到段婦,段婦坦承後希望失主能原諒她,未料失主不買帳,堅持提告,段婦遭判罰金5000元,得易服勞役。
夜店阿嬤拾獲悠遊卡後不但沒歸還,還拿卡到處消費。(示意圖/取自Pixabay)
檢警調查指出,段婦於今年5月3日晚間10點左右,在台北龍山寺捷運站對面的彩券行撿到一張悠遊卡,卡裡雖沒有餘額,但是失主剛好在遺失前一天儲值1323元的定期月票,段婦便持卡到捷運站服務台辦理退票,因悠遊卡有規定票款不能折現,所以將錢轉存到卡裡,段婦接著在5月5日凌晨時,使用悠遊卡在信義區夜店附近的超商消費共636元。
失主在悠遊卡遺失後報警,警方循線找到段婦,段婦也坦承有使用悠遊卡消費,且立馬將卡歸還給失主,希望求得對方原諒,但失主拒絕,堅持提告。檢察官經調查後,依侵占遺失物起訴段婦,段婦遭法院判決罰金5000元,可用1天折抵1千元的方式易服勞役,且須將盜刷款項還給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