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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無黨籍雲林縣議員蕭慧敏於九合一選舉涉賄選,一審判刑2年並宣告緩刑,二審認為蕭慧敏賄選情節非輕,撤銷緩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前無黨籍雲林縣議員蕭慧敏於九合一選舉涉賄選。(圖/翻攝畫面)
一審雲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民國111年11月26日舉行九合一選舉,蕭慧敏為第20屆雲林縣議員第6選舉區(北港鎮、水林鄉、口湖鄉)的候選人。
判決指出,為求順利當選連任,蕭慧敏於111年10月間多次請託數名樁腳,並透過樁腳以現金行賄選民,以尋求選民投票支持。
一審認為,蕭慧敏犯罪事證明確,涉犯公職人員選罷法交付賄賂罪,投入賄選資金達新台幣23萬元,審酌蕭慧敏於偵查中自白,依選罷法規定減刑。
一審審酌蕭慧敏部分犯行僅屬預備行賄階段,未實際交付賄賂,尋求當選連任心切,鋌而走險,自偵查中即坦認錯誤,頗具悔意,因此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5年,並繳公庫100萬元。
檢察官就蕭慧敏獲緩刑部分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高分院審理。檢方上訴主張,蕭慧敏從事政治工作多年並3度連任議員,深知禁止賄選,卻帶頭買票,且蕭慧敏於偵查初期,並未完全坦承賄選,不宜宣告緩刑。
二審認為,蕭慧敏行求、交付賄選部分共64人,預計買票賄選有174人,顯非僅對親友的偶發賄選,而是有組織性、系統性、計畫性的賄選,不僅頗具規模,且對選風破壞程度,難認輕微。
二審指出,蕭慧敏案發時為現任議員參選連任,對選舉結果影響力,非一般樁腳或選民可比,檢方上訴有理由,撤銷一審判決緩刑部分,其餘維持原判。
蕭慧敏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此外,民事部分,雲林地檢署向蕭慧敏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去年11月間已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