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防缺藥「必要藥品」再增81項 !藥師曝:不依法開罰廠商不會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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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中心/綜合報導

行政院在7月17日正式預告「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必要藥品清單」修正草案,一口氣增加81項必要藥品,食藥署副署長陳惠芳表示,本次增加品項主要為「抗感染」、「細胞毒性及輔助性化療藥品」、「心血管藥品」三大類。他表示,廠商若能在6個月前通知可能缺藥,食藥署就能提早啟動專案進口或製造,確保國內仍有學名藥物可用。

從109年的398項必要藥品擴大至479項,陳惠芳指出,本次新增的81項必要藥品以「抗感染」、「細胞毒性及輔助性化療藥品」、「心血管藥品」這三大類最多,而被列為必要藥品清單的品項,之後如因原物料等各種因素導致缺藥,依法得在6個月前提前向食藥署告知,否則則可依法公開藥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與違反情節,累犯者或情節重大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三立新聞網報導指出,食藥署雖然把一堆藥列為必要品項,但若廠商都沒依法通報,等遇到缺藥時都只剩3、4個月的庫存,那這份必要藥品清單依然沒有意義,過去有太多案例是必要藥品缺藥,如果食藥署不依法開罰,廠商永遠不會怕。藥師表示,前陣子爆出的多款化療藥物,包含Cisplatin、Cytarabine、Methotrexate、Capecitabine等庫存都不滿6個月,而廠商未盡到在半年前提前告知的義務。

藥師沈采穎表示,未依法於6個月前進行通報的廠商,健保署可依藥品支付辦法第12之1條,停止給付一年。除了食藥署應要依法向廠商開罰之外,健保署也應向未依法進行通報的廠商祭出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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