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遭解聘提告小三生粗口羞辱求償30萬 法院判決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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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一名陳姓音樂教師任教時,經常遭一名國小三年級的黃姓學生辱罵,後來該音樂教師遭到學校解聘,他認為黃姓男童的行徑涉及妨害名譽且承受精神上的痛苦,提告求償30萬元,高雄地院簡易庭審理後,認為教師遭解聘與男童無關,教師獲判賠償5千元,可上訴。

高雄一名陳姓教師經常遭一名小三學童辱罵,後教師遭解聘,對學生提告求償30萬,法院判教師獲賠償5千元。(圖/資料照片)

根據判決書指出,民國111年11月間,一名就讀高雄市立某國小3年級的學童,因父亡、母失蹤且祖母年事已高,法院裁定由某愛心基金會擔任監護人,而黃姓男童在音樂課堂上,當著全班同學面前,對音樂老師比中指,並出言辱罵「幹」、「白痴」、「娘娘腔」等語,音樂老師認為名譽受損,向學童及其法定代理人愛心基金會,求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

法院審理後,男童向來有說髒話、不能按表操課、不服從教師課堂管教情事,且多位同學作證指出,當天學童在課堂上確實有不當言行。但陳姓教師會遭解聘,是因為教學不力,難認與黃童有因果關係,無法認定名譽受損程度。

法官認為黃童確實有侵害名譽行為,但審酌黃童年僅9歲且無經濟能力,以及老師所受侵害程度,認為賠償金額以5千元為適當。法院也指出,學童的行為雖然不當,但並非出於性騷擾意圖,而是情緒失控的表現,因此否認這是性騷擾事件,判決基金會需賠陳師5千元,原告及被告可於收受判決書後20日內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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