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吃店月營收逾20萬元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按稅率5%課徵營業稅,此政策預計2029年1月1日起實施。有老闆得知未來要開發票,苦嘆要繳的稅變多,售價可能估漲3成才足以打平成本。
財政部於18日發出新聞稿指出,我國自75年4月1日實施加值型營業稅,初期考量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包含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於工作場域需長時間沾濕手部或觸碰油水,開立紙本統一發票確有不便,財政部乃以89年5月的規定,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無論查定銷售額高低,原則上按查定銷售額適用稅率1%課徵,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進一步稱,然而隨著資訊科技進步及自動化作業普及,開立統一發票之方式日趨多元,除紙本及收銀機發票外,現已可結合結帳系統或電子支付系統開立電子(雲端)發票;再者,該等業別尚有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具有相當營業規模者,財政部乃於101年11月28日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規定,屬第4點所列情形,例如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因此,目前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免開立統一發票;20萬元以上者,部分免開立統一發票,部分開立統一發票,以致部分消費者消費無法取得統一發票。
財政部表示,為期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之營業稅稅負趨於一致,讓消費者到此用餐或消費均可取得統一發票對獎,增加中獎機會,特修正89年函,於3年緩衝期屆滿後,即自2029年1月1日起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不再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
此政策曝光後,一名網友在PTT以「小吃店開發票 老闆說售價要漲三成」為題發文表示,原本小吃店核定20萬營業額只繳1%營業稅免統一發票,不管賺多少 ,老闆稅金都要繳約二千元,「老闆說若全面開發票營業稅5%,合理情況假設實際營業額50萬,5%收下去他稅額變二萬五,2000變25000 營業稅增12.5倍,每個月增加約二千元記帳費,再連帶後面個人綜所稅也增加,開發票要漲三成去攤那些稅費,老闆邏輯對嗎?」

貼文曝光後,鄉民們紛紛留言「不漲價的倒閉,剩下漲價的和連鎖店」、「物價又要飛了」、「外食族88」、「台灣的小吃能存在本來就是因為不繳稅才能壓價格,但現在租金跟通膨噴起來,加上政府又要抽稅的話,基本相當於宣告台灣小吃文化即將消失,原本賺不多的基本玩不下去,原本賺不少的乾脆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