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緯/綜合報導
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陳怡君涉嫌以親友當人頭詐領助理費300萬餘元,昨(12)日遭士林地檢署搜索議會辦公室,約談到案後遭當庭逮捕,聲請羈押禁見,士林地院下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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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君涉嫌自2019年起至今,以未實際從事工作的陳怡君胞弟、弟媳、辦公室主任張惠霖胞姊、賀姓前員工輪流當人頭掛名議會助理,領取每月4萬至8萬元不等公費補助薪資,再統一由辦公室主任張惠霖、議會研究室主任楊蕙綺領取挪作他用,總共詐領助理費300萬餘元。檢調12日發動搜索,約談7名被告到案,將陳怡君、張惠霖聲請羈押。士林地院13日下午開庭,裁定張惠霖羈押禁見,陳怡君1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
士院裁定理由指出,被告陳怡君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犯嫌,嫌疑重大,依卷內事證,有事實與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與證人之可能性存在,斟酌社會秩序之維護與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以及被告所犯情節,經依比例原則衡量後,命被告具保、限制住居,應可降低本案被告涉案案情陷入晦澀之可能性,尤其被告張惠霖業經本案羈押禁見,相關證人亦經檢察官訊畢,有相關對話紀錄及銀行交易明細在卷,相關的證據以獲得相當保全,故本院認倘被告能以新臺幣100萬元具保、並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及限制住居於戶籍地,應無羈押之必要性;另為了確保本案偵查程序之進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禁止被告於本案偵查終結前,與本案之共犯、證人為任何接觸,如有違背上開諭知事項或無法於今日晚間9點前覓保完成,則仍有羈押之必要性。
裁定理由並指出,被告張惠霖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罪嫌,嫌疑重大,依卷內事證,有事實與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之可能性存在,斟酌社會秩序之維護與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以及被告所犯情節,經依比例原則衡量後,除羈押外,命被告具保、限制住居,尚不足以確保本案案情陷入晦澀之可能,對被告採此拘束人身自由措施,仍屬相當而必要之手段,應有羈押之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