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天擬通過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完備成立個資會的法源依據;草案明定個資會相當於中央三級獨立機關,採合議制運作。另外,個資法也將配套修正,增訂公務機關應設置個資保護長,落實個資保護文化。

依據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要求,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應於今年8月11日前成立。行政院會明天將討論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以及配套修法的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通過後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人士昨晚指出,草案明定個資會相當於中央三級獨立機關、掌理事項、採合議制運作、委員任期保障及免除(兼)職務的條件等規範,確保獨立行使職權及謹守利益迴避原則。
強化公部門個資監督管理方面,政院人士指出,將修正增訂公務機關應設置個資保護長,由機關首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以統籌規劃的角色,由上而下、深化落實公部門的個資保護文化。
私部門部分,政院人士說,考量個資會成立初期的監管資源尚未齊備,因此將採過渡機制設計,由個資會直接監管目前沒有明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業者,而已有明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業者,則在個資會成立後6年內,依行政院公告範圍,繼續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管,逐步完成監理事權劃一。
根據草案,未來個資保護委員會得召開個人資料保護政策推進會議,藉以讓中央及地方機關合作推行政策,且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擇定發生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風險較高行業別,優先實施行政檢查。
草案也明定個人資料事故機關的通報義務,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一旦知悉其保有的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時,若對當事人權益有重大危害之虞者,應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並依規定通報,而事故保存紀錄的保存期限,預計另訂子法規定。(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