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蘇子喬/綜合報導
大陸遼寧省政協前黨組副書記、副主席劉國強,涉嫌任公職期間收賄逾3.52億元人民幣(約15.5億元新台幣),是中共十八大以來遼寧省落馬的省部級幹部中涉貪金額最高的。11月8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劉國強受賄罪成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後終身監禁。
遼寧省政協前黨組副書記、副主席劉國強受賄罪成,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圖/翻攝自央視新聞)
曾擔任遼寧國有企業本溪鋼鐵總經理,劉國強在2000年進入政治,並用僅僅四個月的時間從本溪市市長升任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不過,在任第五年,劉國強因遼寧孫家灣礦難事故,釀214名死、30人受傷,被停職檢查而記大過,在2017年正式卸任,退出政壇。
此外,在2020年7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宣布劉國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17年從政壇退役後,劉國強在2018年接手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職位。(圖/新華社)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6年,劉國強利用擔任遼寧省副省長、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審批、獲取財政資金和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
2008年至2020年,劉國強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52億元,其中4900萬元人民幣尚未實際取得。即便有財物尚未實際取得,劉國強的受賄金額依然是中共十八大以來遼寧省落馬的省部級幹部中最多的。
法院認為,劉國強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然而判決並非無條件,緩期兩年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不得減刑、假釋,另外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受賄財物依法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