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歲童遭公園搖搖椅夾頭骨折! 家長怒提國賠卻因「這原因」扛7成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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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CTWANT

高市一名6歲男童在林園綠色風華公園玩耍,跌倒時滑入搖搖椅、頭部遭夾傷骨折,家屬不滿遊具設計有瑕疵,請求國賠322萬元,一審認為家屬應負7成責任、判賠19萬元,二審高雄高分院駁回上訴定讞。

高市一名6歲男童在林園綠色風華公園玩耍頭部遭搖椅夾傷骨折,家屬不滿遊具設計有瑕疵,請求國賠322萬元。(圖/CTWANT)

2019年1月19日傍晚,男童在林園區綠色風華公園玩耍,結果在圓形搖椅上滑倒,被捲入搖椅底部,當場造成男童嚴重頭部外傷與左側超急性硬腦膜上出血與術前急性腦幹壓迫術後、左側顳骨橫斷性骨折與中腦膜動脈大出血、右側眼眶額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與眼窩變形術後、顱底骨折、腹部碾壓性鈍傷與延遲性肝臟衰竭、骨盆腔恥骨兩側性骨折、眼球挫傷等傷勢,並罹患創傷後症候群。

男童爸媽不滿遊具下方空間狹窄、地面不平整才釀禍,要求林園區公所賠償精神撫慰金、醫藥費等共計322萬元。

林園區公所辯稱,搖椅最初設置目的為供里民休憩使用,並非供兒童作為遊樂設施使用,所以不用設置警告標誌。男童不當使用搖椅,後又因奔跑跌倒受傷,及父母放任小孩在外遊玩,均應負過失責任。

一、二審法官均認為,搖椅雖然不是設計給幼童的遊戲設備,但實際上並沒有辦法排除或禁止2至12歲的幼童使用,區公所沒有積極有效防止危險或損害發生,管理上確有所缺失,須負醫藥費、看護費和精神撫慰金等共76萬元。

不過,男童父母親讓男童獨自跟著尚未成年表哥、表姊去公園玩,未善盡保護責任,要負7成過失責任,最後判區公所僅須賠償19萬,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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