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貴翔/綜合報導
嘉義尤姓男子2年前騎機車在嘉義縣竹崎鄉頂石棹遊客服務站前,因輾壓到道路坑洞後摔車骨折,他認為式管理單位疏失,怒告林務局嘉義管理處、公路局五區工程處、嘉義縣政府、竹崎鄉公所等4單位,要求國賠134萬餘元。法院審理後,雖認為竹崎鄉公所有疏失,但尤男超速因此需負6成肇責,判賠25萬元,可上訴。
男子騎車壓到坑洞摔車骨折提告要求國賠134萬,卻因超速需付60%肇責,獲賠25萬1312元。(示意圖/PEXELS)
判決指出,由姓男子2021年3月13日頂石棹遊客服務站前方道路前期車壓到坑洞摔車,導致至鎖骨、肋骨骨折還合併氣血胸等傷害,他認為當時並無設置圍籬或安全護欄等警告標誌,怒告林務局嘉義管理處、公路局五區工程處、嘉義縣政府、竹崎鄉公所等4單位要求國賠醫療費、機車修理費、工作損失等134萬5265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竹崎公所身為管理機關應注意管理維護,但該處路兩旁並未設置警示設施等交通安全措施,堪認管理有欠缺,導致尤男受傷,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但法院發現尤男當時車速超過40公里,但該路段限速30公里,認為尤男應負60%過失責任,因此判公所應賠償25萬1312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