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21連勝!批陳吉仲等案NCC罰160萬元撤銷確定 理由出爐:無違反事實查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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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奕緯/綜合報導

中天新聞台2019年間報導高雄市登革熱防治經費問題,質疑「卡救命錢養蚊滅韓」等,以及政論節目來賓質疑農漁產製銷,遭NCC裁罰共160萬元,中天抗罰勝訴確定理由出爐。

中天大樓資料照。(圖/中天新聞)

中天新聞台2019年播出3段節目遭NCC裁罰,分別為:3月28日《大政治大爆卦》播出標題為「拚外交、農漁產滯銷綠色執政一千零一招:撒錢」節目內容;6月19日晨報新聞播出標題「驚!登革熱疫區拉警報噴藥惡夢居民心驚」、「卡救命錢養蚊滅韓?」新聞內容;7月1日晚間新聞播出標題「蔡救印越登革熱年逾8百萬韓嘆高雄人命不值錢?」新聞內容。

NCC經2020年2月12日委員會認定,3段節目內容任由來賓謾罵行政機關首長,以不完整偏頗資訊誤導民眾認知,各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眾利益」裁罰60萬元、60萬元、40萬元。中天提起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022年判決中天抗罰勝訴,NCC裁罰撤銷。

NCC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14)日宣判上訴駁回。法官在判決理由指出,《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明定製播新聞不得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所定事實查證原則,參酌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係指衛廣媒體就其所提供之資訊來源及所提出之證據資料,雖不以能證明其真實為必要,惟仍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因此,事實查證原則並不以所傳述之事實與客觀事實完全相符為必要,只要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可認符合事實查證原則。

法官認為,製播以事實為基礎之新聞報導、新聞評論或其他形式之節目,俱屬製播新聞之範疇,均有《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規定之適用,而所謂政論節目,以當下發生之新聞為基礎,由主持人與來賓進行同步討論、互動,該類節目表達方式往往是將具體事實與主觀價值理念、意見同時呈現給閱聽者,亦即夾雜客觀事實之傳述及個人主觀意見之表達,則該類節目涉及主觀價值理念、意見表達部分,即與客觀事實無涉,自無事實查證原則之適用。

中天與NCC訴訟累積21連勝。(圖/中天新聞網製圖)

法官強調,法律之抽象解釋本屬行政法院進行司法審查之核心事項,行政機關並無判斷餘地可言,且並非獨立機關所為一切決定均享有判斷餘地,《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有關衛廣媒體製播新聞,是否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之判斷,為一般法律適用,無涉判斷餘地。

法官認定,中天遭裁罰的節目內容係主持人與來賓就當下發生之新聞事件為基礎進行討論及互動,自屬新聞節目而有事實查證原則之適用,節目內容已提及農委會主委陳吉仲反駁鳳梨價格之說法,可見並非未查證掌握農委會之澄清資訊,此外中天出具蒐證影像、勘驗筆錄、新聞截圖、農委會新聞稿等,可認定應有相當理由可信關於鳳梨價格崩跌之事實為真,難認中天所製播之系爭節目有何違反事實查證之處。

法官並審酌,高雄市政府曾於2019年2月19日及同年5月21日另外請求補助登革熱防治所需經費5300萬元及4635萬元,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請高雄市政府於中央核給之防治補助款使用完畢及動支地方第二預備金如尚不足夠,再提出申請中央第二預備金,高雄市政府遂於同年6月14日函送計畫申請書申請經費補助,經行政院於108年6月19日核定,至同年7月1日下午,財政部將第一期款項2660萬元撥付給高雄市政府。

法官認定,有關高雄市政府與行政院間就上開登革熱額外補助款之請求、申請、核定、部分撥款過程所呈現的客觀事實,該如何予以評價,乃個人主觀意見之表達,與事實查證無涉,有關「卡登革熱補助款」等內容,乃是基於高雄市政府未能要到登革熱防治補助款之事實所為之價值判斷,對於此等價值判斷,並無事實查證問題,因此中天相關報導並無違反事實查證原則。

法官最後認定,NCC裁罰遽認中天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容有違誤,裁罰處分撤銷並無不合,NCC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不得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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