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哲敏2億元交保抗告結果出爐!確定陪錢帥君在家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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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奕緯/綜合報導

88會館地下匯兌洗錢案,被告之一「百億賭王、鱸鰻」林秉文300萬元交保又棄保潛逃,主嫌郭哲敏13日也獲2億元交保,檢方提起抗告,高等法院今(17)日裁定抗告駁回。

郭哲敏2億元交保。(圖/中天新聞)

高院裁定指出,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原審以被告郭哲敏、張旭昇涉犯銀行法第 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特殊洗錢罪、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郭哲敏另涉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犯罪嫌疑均屬重大,其中非法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2人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法官認為,惟審酌本案業經辯論終結,並訂於民國114年5月29日宣判,再綜合考量檢察官所提被告2人具保金額、相關強制處分及施以科技監控之意見,暨被告 2 人涉案情節、身分、地位、資力、不法所得、羈押期間等情,認命具保及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應有相當程度之約束力,而能防止其等逃亡,因而裁定如其主文所示,並無違誤或不當。

法官指出,檢察官提起抗告雖主張被告2人有逃亡、串證之虞,且上開具保及科技設備監控等處分不足以替代羈押;然原裁定諭知之具保金額,尚無悖於檢察官於原審羈押訊問所表示之高額保證金,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及科技監控處分,亦符合檢察官於原審訊問時所表示之意見,另泛指電子監控設備妥善度有侷限性、被告 2 人可能與其他共犯勾串、本案可能再開辯論等節,則未具體指明依據,均不足採。綜上,本件檢察官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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