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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無黨籍議員潘連周涉透過洪姓樁腳以每票1000元賄選,遭檢方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但屏東地院一審判當選有效,高雄高分院今天下午依2人互動頻繁認定賄選,改判當選無效定讞。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下午發布新聞稿指出,潘連周民國111年以無黨籍參選屏東縣第3選區議員,其洪姓助選人員涉交付新台幣3萬元給陳姓男子,並囑咐以每票1000元發給屏東縣竹田鄉大湖村內有投票權人買票,其所為已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投票賄選罪,洪男等人賄選行為已被判處有罪,屏東地檢署據此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不過,一審屏東地方法院以檢察官難以舉證洪男跟潘連周共謀賄選,據此判決當選有效。檢察官獲悉後提起上訴。
二審高雄高分院審理時,發現陳男在刑案供述洪男是潘連周樁腳,且從警方扣案洪男手機內,也發現潘連周自111年5月至10月間與洪男有頻繁電話通聯紀錄,洪男也多次發送競選文宣拉票,且竹田鄉大湖村長候選人及鄉民代表候選人欲邀請潘連周站台助選時,均透過洪男向潘連周提出邀請,顯示洪男與潘連周往來互動頻繁、交情非淺。
此外,洪男曾任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刑事課偵查員,不可能不知道擅作主張幫潘連周賄選風險,如非事先討論、商議,並取得同意,不太可能擅自所為。
合議庭綜合相關事證,認定潘連周就洪男實施賄選犯行,應事先知情且同意,據此逆轉改判當選無效,全案定讞。(中央社)